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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三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啥原因?
时间:2020-06-19阅读:96

财政部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五十六号至第一千零六十二号),全部为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四项,具体为:

1、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业绩涉嫌造假;

2、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

3、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

4、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问题。

第一千零五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龙源物业提供的审计报告涉嫌造假。2.龙源物业提供的合同业绩涉嫌造假。3.龙源物业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证、项目管理经验、技术职称涉嫌造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投诉事项2、4为:太原奥凯所投产品相关信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显示的信息不一致,为虚假信息。投诉事项3为:太原奥凯未提供所投产品的相关证书有效期,属于未实质响应。投诉事项5为:太原奥凯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书编号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显示的信息不一致,为虚假信息。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

第一千零五十九号、第一千零六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两投诉人就同一项目因对采购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九号信息公告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6为:浙江爱特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投诉事项7、8为:浙江爱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应当扣分,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7、8关于相关证书不适用于浙江爱特所投产品,应当扣分的问题成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浙江爱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零六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事项1、2、5、6为:浙江爱特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投诉事项3、4为:浙江爱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应当扣分。投诉事项7为:浙江爱特未提供所有的设备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应当视为无效投标。投诉事项8为:浙江爱特未提供完整的联合承诺函,应当扣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5-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4成立。本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问题,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六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投诉事项2为:太原奥凯提供的相关证书与所投产品型号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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