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长源大厦2208室
委托代理人:郑民
职业: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联系电话:027-83699200
被投诉人:武汉美术馆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保华街2号
联系电话:027-82789793
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联系电话:027-83763018,13886089917
一、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武汉美术馆“物业管理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t-17170252-171803)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武汉美术馆、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对中标价格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此次中标价格严重损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公示中标金额为325万元,而投诉人的报价在公开唱标时显示为最低报价,即265万元。投诉人于2008年起为本项目采购人武汉美术馆……中标价格虽未超过采购预算价,但远高于投诉人的投标报价达60万元。中标价格并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特请被投诉人将评分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2、对评分标准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评分设置标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此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详见质疑函)
3、对评标规程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表彭于虎,其对外宣称职务为武汉美术馆综合部主任,但此代表人为该采购人单位非正式编制、合同制员工。……曾在负责美术馆施工类招投标工作中被投诉,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应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该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已载明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项目评分办法的采用、价格分值(20分)设置以及价格得分计算方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投标价格最低价格分为满分)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经查投诉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满分20分。
针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将评分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评分的具体情况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因此,投诉人对中标价格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彭于虎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持有武汉美术馆盖章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我局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未发现彭于虎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投诉人至本决定下达之日止未曾提供禁止彭于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信用记录证据。因此,投诉人对评标规程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审查处理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复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结论为:该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有效供应商只有2家,建议该项目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责令武汉美术馆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