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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7-10-31阅读:96

投诉人:上海起迪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龙珠广场2305室

委托代理人:陈娇

职业:上海起迪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

联系电话:18117360465

被投诉人: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027-83626721

一、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上海起迪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二期)项目”(项目编号zshj-whs-hw-2017-498)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采购需求中对“技能大赛”管理模块技术参数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投诉人对该项目的评估和报价。

2、演示评分要求中对带有地方特色的需求如,“《武汉市校企合作企业备案》、《武汉市校企合作企业备案表》、《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情况调查》”等,投诉人认为此类需要充分需求调研后才能确认的定制开发报表,不应列入演示评分标准,应提高投标厂商资质、成功案例、技术方案等内容的分值比例。

3、投诉人认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数据可视化中间件供应商的情况,数据可视化中间件制造商资质不应放入评分标准。

二、核实情况

经审查:

(一)招标文件中技能大赛管理模块的具体需求内容和功能范围确实存在描述不清晰等问题,被投诉人应对相关缺省内容补充完整。

(二)演示评分要求中对带有地方特色的需求评分设置不合理,应变更为功能要求,并依法调整分值比例。

(三)市场上具有足够数量满足条件的中间件制造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数据可视化中间件供应商的情况。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投诉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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