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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政厅驳回一起政府采购投诉
时间:2018-01-10阅读:89

吉财采购[2018]16号

投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梅国赠

联系电话:0592-5205120

被投诉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隋国利

联系电话:0431-81866965

本厅于2017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人关于《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省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软件及实施》(采购项目编号2016-2369)的《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价是否低于项目成本价的判定依据或测算方法并未给出合理性解释。2、评标过程中部分环节没有按着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3、中标方除要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外,企业的整体实力也是项目能否顺利交付的主要保证……。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对本次投标重新组织评审。

三、调查情况

经本厅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了评审,同时要求供应商对自己的报价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能够完全履行本项目的书面承诺,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一是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评审。二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了审查。三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供应商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现场讲解演示,每家供应商进入评标会场人员最多为2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要求各投标供应商1人进入评标会场进行讲解演示,各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均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派1人进入会场进行讲解和演示,演示环节打分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56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20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3日

抄送: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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