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上饶市周华永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饶周华永辰评字[2024]第51号。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现状招租,招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 3.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有递增,在上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2%。 4.标的1、2、3商铺物业管理费:1200元/个/年,标的4物业费300元/年。承租方须缴清当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方可使用标的,承租方须在上一年租赁到期前10日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5.承租方须按招租方对“农贸市场”不同区域的经营规划要求合法合规经营,无条件配合招租方对“农贸市场”的统一管理。 6.经营期间,承租方须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7.承租方应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费用自理)。标的交付后承租方应及时投入经营,不得长时间闲置标的。 8.承租方不得因自身经营需求私自改建商铺;因私自改造商铺结构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标的房产门前“三包”由承租方负责。 10.若承租方在租约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承租,承租方须提前书面告知招租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承租方结清当前经营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后无条件在约定时间内搬离,招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合同违约金并对于承租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1.经营期满后,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内无违约的情况下由招租方退还给承租方(不计息);若商铺重新招租则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12.如遇到国有资产改制或国家政策变化需提前收回租赁权的,招租方提前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在结清当前租金及税、费后,无条件在约定时间搬离,招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3.经营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已收取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退,并对承租方经营期内的投入不作任何补偿。 (1)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 (2)损坏承租商铺,在招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5)利用承租商铺设立抵押、担保、转让。 (6)经营期间,无理由恶意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其它公共费用。 14.未尽事宜,将在租赁合同、经营协议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