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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和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51% 国有股权转让[公-LRB]
时间:2024-06-30阅读:8

项目编号

n0109gq230048

项目名称

兴和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51% 国有股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1,25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08-2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1)《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显示,兴和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华公司”)存在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合计487114134.83元,应付款可能导致相关诉讼事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合计1046258元,可能导致劳动争议事项,构成盛华公司潜在争议等事项。 (2)根据《审计报告》,盛华公司存在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284349934.34元,此费用为借款利息。 (3)根据《法律意见书》,经过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查询,标的股权未设定他项权等权利负担,权属清晰,符合转让条件。 (4)根据《评估报告》评估范围,2015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内蒙古兴和县南湾铁多金属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证,探矿权人:兴和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该矿勘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限(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兴和县自然资源局同意保留该探矿权,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该矿未取得有效勘查许可证(保留)。转让方委托评估公司单独出具了《内蒙古兴和县南湾铁多金属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评估值50369700元。 本项目其他相关及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转让方已完成了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义务。 4、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8、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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