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和地址
投诉人: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新天地大厦1209室
被投诉人1: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
被投诉人2: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二、基本情况
1.投诉涉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日期:
(1)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泵站辅助设备项目(项目编号:fzk2017-3-067)
(2)采购日期:
采购信息公告日期:2017年8月24日
评审日期:2017年10月11日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17年10月16日
2.主要投诉事项:
(1)投标人天津百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百发电机”)开标时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天津百发电机不应该进入评标阶段,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核验职责,有串通投标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评委,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3)中标供应商天津市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泵业公司”),其所投产品发电机hci544f-s常用功率不符合招标要求。
(4)中标供应商泰丰泵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有虚假的可能。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天津百发电机由于地址信息变更,于2017年10月10日向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营业执照变更申请,并按规定上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10月16日该公司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由于上述原因,在资质证件原件核验阶段,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提供了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予以证明。该单位由于地址信息变化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投标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有关条件,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格要求,投标有效。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询我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系统”记录显示,被投诉人1于2017年10月10日13:51分开始通过该系统随机抽取了5名工程机械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数量、专业设定及抽取时间均符合《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随机抽取的人员信息与项目开标当天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一致。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做出了明确响应,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厂家宣传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依法予以评审。本机关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采购合同(复印件)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4成立。
同时,经全面审查该项目采购活动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五条5.2.13中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应作废标处理”。此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的有关规定。同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了大量的区间分值,如: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评价良3-4分,中1-2分。但招标文件并未针对同一区间的不同分值设置相对应的评审标准。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有关要求。
综上,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部分事项成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
1.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财政局
2.公告日期: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