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对2018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去年的“黑名单”中共有344条违法失信记录,较2017年的277条增加了67条,呈走高趋势。“入黑”情形、受罚主体、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措施都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
“入黑”情形以“老三样”为主
据统计,“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放弃中标资格”仍为“入黑”缘由的“前三甲”。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约为55%,串通投标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为27%,不能按要求履约的违法失信记录约占14%。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串通投标和拒绝履约的违法失信情形略有增长。
将这些违法失信情形置于“显微镜”下,记者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具体情形仍是比较常见的几类,如,给予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篡改证明材料,业绩造假等等。但在实务操作中,情况要复杂得多,辨别难度也较大,财政部门和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多加注意。以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服务中心节能型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为例,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物须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但某公司参与此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愉顺牌ys-3g系列饮水机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为达到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该公司将有批件的整机产品中的滤芯型号进行了更换,更换后的产品不能继续使用原愉顺牌ys-3g系列饮水机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但该公司仍以愉顺牌ys-3g系列饮水机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投标,最终中标。经审查,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对于串通投标,许多业界人士均表示,其在实践中很难甄别,而此次“黑名单”中的一些串通投标情形可以为业界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如,参与同一项目的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且两家公司的报价文件均为一方法定代表人编制。再如,在北京市属高校优势专业建设(市级)的项目中,元仪国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的社会保险由该项目另一投标人北京市科学器材公司缴纳。另外,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为10940元。北京市科学器材公司向元仪国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10940元,摘要为投标保证金。后来,元仪国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保证金10940元。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市科学器材公司。之后,元仪国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科学器材公司支付10940元,摘要为退回保证金。
此外,“为牟取中标向采购单位负责人行贿”“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未按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等违法失信情形也被记录在案,而这些“入黑”缘由在以前较少出现。
对此,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16年了,随着采购规模的增长,采购形式呈现多样化,加之利益的驱动,各类违法失信行为的数量在增加,形式也变得多样。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违约成本低,让采购参与主体有机可乘;二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归类与统计比之前的精确度大大提高,对各类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违法失信情况统计更加精准;三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更上一层楼,对不法政府采购行为的监测更加完善。
“多边主体”进入违法行列
违法主体来自“八荒四海”,多级执法主体“各显神通”。
根据2018年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入黑”主体更加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以盈利为目的招标公司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此次的“黑名单”中还出现了“成都市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绥化市北林区迎春办公设备经销站”“黎川县应急粮油保障配送中心”“绩溪黄山铝材经营部”“开县科良仪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北区翠研办公用品经营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名称。
针对这一现象,有专家指出,一方面说明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范围更加广泛了,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尽管不同主体的利益驱动形式可能不一样。
此外,执法主体也呈现出一种多级联动的情景。除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财政局以及市县级别的财政局对违法失信主体进行处罚以外,财政部处罚的案例有19个,而去年这一数字仅为5,较去年增加了14个。
裴育告诉记者,《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有一条款专门指出:“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取得了一定进展,其中一项就表现在联合惩戒效果上。在法院执行领域,截至2018年5月底,限制6936户参与政府采购。面对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违法失信规模扩大、结构多样化情况,除了加大制度建设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加大制度惩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2018年度联合行动一方面是按照制度要求协同执行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按照2016年《备忘录》要求具体实施的结果,这是一个好现象。
处罚措施打出“组合拳”
记者注意到,对于违法失信主体,执法单位都能做到依法办事,多措并举合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讲信用、不遵守法律的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理。除了以往常见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罚款”等措施以外,还有“警告”等处罚措施。尤其是针对代理机构,如,湖南省财政厅对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处罚,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四川省洪雅县财政局对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15000元,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
有声音认为,在网络化时代,加剧了“好人”被带坏的情况。因此,仍然要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执行,加大打击力度,让失信人无利可图、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