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
环评报告从委托编制开始至审批部门批复全过程,一共需要建设单位自主开展三次信息公示,审批部门开展三次信息公示,各公示阶段时间节点及要求如下:
建设单位三次信息公示
第一次公示:
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信息公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81024369122449069.docx);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
第二次公示: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进行网络信息公示,同期展开2次纸媒公示及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第三次公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主管部门三次信息公示
主管部门第一次公示:
通过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公开拟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公示期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第二次公示:
通过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公开受理项目拟审批公示,公示期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第三次公示:
主管部门出具批复7个工作日内,通过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特别说明
第三十一条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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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
作者(环环~,已修改2次), 最新修改于2022-10-21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