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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结果公告[公-SKS]
时间:2024-04-23阅读:10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结果公告有效期:2023-03-15 至 2023-03-16
撰写单位: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撰写人:邹家骏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00960

二、项目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鼎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603房间

中标(成交)金额:1,247,616(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类

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包括保洁服务,安保、消防服务,办公楼给排水、供电系统、空调系统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不含维修保养)等工作(不含消防系统养护及维保)。为保证物业管理全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在管理过程中,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承诺达到的各项服务标准进行考核。

服务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特别制定安全、保密制度,从行业人员的选聘要求历史清白,无违法犯罪记录。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保密教育,在具体工作中也应有相应的措施。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与应急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对消防、救护、通信故障等隐患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4.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和暂住手续,员工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全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支付和缴纳。 5.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一般性后果,物业服务企业无条件按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6.招标方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不达标将责令整改,整改无效、屡教不改将终止合作。 7.招标方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满足岗位条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员工予以更换,更换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

服务时间:二年(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一、岗位配置及要求:物业服务各岗位人数由投标单位根据采购单位服务需求设置,所设置人数必须能充分满足采购单位服务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于晓东、赵爱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不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47号

联系方式:0417-2878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417-29725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苗先生

电 话:0417-2972505

十、附件

采购文件:jh23-210000-22960(yksgzc2023004)招标文件.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鼎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2.其他:分项报价表.png

关联计划
附件:

附件下载: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下载: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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